保监会发布《保险集团公司管理办法(试行)》

2011-05-110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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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保监会发布了《保险集团公司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以一般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对保险集团公司的准入条件、公司治理、资本管理、信息披露以及监督管理做出规定。

目前,中国保险业共有7家保险集团公司、1家保险控股公司,分别是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中国再保险(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中国太平保险集团公司、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阳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华联合保险控股股 份有限公司。此外,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和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也分别控股了1-2家保险类子 公司。截至2009年底,上述8家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合并总资产总计为31900亿元,合并净资产总计为3210亿元,2009年合并原保费收入总计为 8419亿元,均占行业总规模的四分之三强,对行业发展起着主导作用。

近年来,保监会不断加强对保险集团公司的监管,在防范和化解保险集团公司经营风险方面进行了有益探索。先后出台了多部针对或涉及保险集团公司的监管规则,组织 开展了对保险集团公司风险的全面排查,并在发展改革部专设了保险集团公司监管处。《办法》的出台,是保监会在当前国内外经济金融形势下加强保险集团公司监 管、防范保险集团经营风险,更好地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的一项重要举措。

随着 《办法》的出台,保监会将进一步规范保险集团公司市场准入,严把入口关;规范保险集团公司信息报送,完善保险集团公司监管数据库;加强制度建设,逐步建立 保险集团公司投资管理、集团管控、风险防火墙、并表监管等关键领域的监管制度;加强对保险集团公司的综合性检查;加强与其他金融监管部门的监管协调;积极 参与国际保险集团监管统一规则的制订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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