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车主都不买单的车祸

2012-05-261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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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随着人们的保险意识的不断增强,许多消费者购买了保险产品。保险产品作为一种风险分担的产品,能够在意外降临时,给被保险人带来经济补偿,保障了被保险人的财产和人身安全。消费者要学习保险知识,在必要时利用合法武器保障自身权益。

反应:成都律师界争议一片

出车祸了,横穿马路的简阳市民工杨七章被一辆奥拓车撞伤,交警部门认定杨七章负事故全责。杨七章的伤该谁买单?车主和保险公司都说与己无关。杨七章遂起诉到法院。昨日上午,高新区法院开庭审理这起人身损害赔偿案,保险公司成了第一被告,车主位居其后。这起官司再次引起成都律师界的普遍关注。

庭内辩

伤者:车主和保险公司该赔我

59岁的杨七章起诉称,去年6月8日上午,他在三环路南华立交桥出口处步行时,被周女士驾驶的奥拓车撞伤。经四川协和法医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他全身3处10级伤残,而周女士只为他垫付了6100元医疗费。因为周女士的车参加了第三者责任险,所以杨七章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起诉,要求保险公司和周女士承担43384元的经济赔偿责任。

车主:该找保险公司赔偿

周女士说,出事当天她驾车在超车道上行驶,突然发现右边一前一后有两个人横穿三环路。因避让不及,后面的人被撞伤。交警部门认定由伤者杨七章负全部责任,她没有责任,以前垫付的6100元医疗费也应该拿回来,赔偿责任应该由保险公司承担。但她主动与投保的保险公司协商过赔偿问题,保险公司不愿意赔偿。

保险公司:非强制保险就不赔

保险公司认为,首先他们不是人身损害赔偿案的合格被告主体。因为,保险公司与车主之间形成的是保险合同关系,而杨七章起诉的是人身损害赔偿,是两个法律关系。

其次,周女士的车投保的第三者责任险是商业保险不是强制保险,杨七章受伤后找保险公司索赔的理由不充分,应当驳回其诉求。昨日上午,高新区法院经过两个多小时的公开审理,杨七章与保险公司、周女士之间进行了激烈的辩论,法院休庭时宣布择日宣判。

庭外辩

保险公司是否是合格被告,是否该全额赔偿

两大问题引起律师关注

自去年5月1日《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以来,在这种“行人全责”索赔案件中,保险公司是否是合格的被告主体,是否应该全额赔偿这两大问题,一直在法学界、司法界存在争议。为此,本案开庭再次引起了蓉城律师界的普遍关注。

保险公司可作为第三人应诉

保险公司是否是人身损害赔偿案合格的被告主体?

四川元绪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海等人认为,保险公司与车主之间形成的是保险合同关系,保险公司不应当直接成为这类案件的被告;投保车主应当先垫付赔偿,然后再向保险公司追索,但这样就造成了两个诉讼,是对司法诉讼资源的浪费;如果将保险公司作为第三人,既有法律根据,又有效节约了司法诉讼资源。

是否全赔有两种不同观点

保险公司是否应该全额赔偿?

蓉城律师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规定,保险公司应当全部赔偿。比如在杨七章索赔案中,保险公司虽然认为第三者责任险不是强制保险险种,但保险公司并不能找出能证明该观点的法律规定,就只能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赔偿受害者。

另一种观点认为,全部由保险公司赔偿是不公平的,因为保险公司和投保人都没有责任、没有过错,根据无过错不赔偿的原则,保险公司只能分担部分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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