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先生在郑州打工十年,但基本养老关系一直在老家,他很想将其转到郑州。现在,王先生的愿望可以实现了。近日,《河南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出台。
《办法》规定,养老保险关系可以异地转移接续,但“4050”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能转,只能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计费账户。
转续范围
已领过养老险的人员不能转移
《办法》规定,所有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包括农民工,都可按规定办理基本养老关系转移接续。但按规定,已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不在转移接续之列。
跨省或在本省范围内流动就业,由原参保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具参保缴费凭证,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应随同转移到新参保地。
参保人员达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时,其在各地的参保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含本息,下同)累计计算。
对于城镇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应在工商注册地或户籍所在的县(市、区)参保缴费。
如果以城镇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前,已参加过养老保险的,可在原参保地继续参保缴费。也可在工商注册地或户籍所在县(市、区)参保缴费后,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到新参保地。
“4050”基本养老关系不能转续
男性年满50周岁和女性年满40周岁的参保人员,流动到非其户籍所在的省辖市时,不能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4050”人员的基本养老关系不转移,但新就业地相关社保经办机构,要为其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
临时账户记录单位和个人全部缴费,待其再次流动就业或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将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中的全部缴费本息,转移归集到其原参保地或待遇领取地。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养老保险处负责人称,“4050”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能转移,是为限制部分人为转移而转移。由于各地养老待遇还不太一致,如果都转到待遇高的城市,那么那些城市的养老基金是承受不了的。
破产、搬迁企业不受年龄限制
一般流动人员,有年龄限制,但对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调动,且与调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不受以上年龄规定限制。这类人员在调入地,要及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此外,因单位重组、拆分、搬迁等原因,造成养老保险关系整体转移的,也不受以上年龄规定限制。
转续办理
养老保险转移
需要书面申请
《办法》规定,养老保险转移续接,参保人员在新就业地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缴费后,由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向当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书面申请。
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15个工作日内审核,符合规定的,向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的社保经办机构,发出同意接收函,并提供相关信息;不符合的,要作出书面说明。
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接到同意接收函15个工作日内,办理好转移接续的各项手续。
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收到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转移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应转移资金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有关手续,然后将确认情况及时通知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
转续细节
跨省市时,资金也要转移
基本养老关系转移时,养老资金也要转移。在河南省各省辖市范围内部流动就业参保人员,转移养老保险关系时,只转移相关参保缴费信息,不转移资金。
但对跨省或在省辖市范围内流动参保人员,转移养老关系时,转移资金计算就比较复杂了。
转移资金分成两部分,个人账户储存额1998年1月1日之前的,按个人缴费累计本息计算转移。
1998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期间的,按个人缴费工资基数11%记入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计算转移。
2006年1月1日之后的,按计入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计算转移。
对于统筹基金(单位缴费),以本人1998年1月1日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总和转移,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
欠费时间段基金不转移
如果参保人员养老保险转移,由河南省转往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流动就业参保人员,转出前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由本人向其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补缴后办理转移接续手续。
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负责转出包括参保人员欠缴年份的单位缴费部分。
如果不补缴,也可以办理养老保险关系和基金转出的各项手续。但是欠缴保费的时间,不计算缴费年限,欠费时间基金不转移,此后也不再办补缴手续。
对于在河南流动的参保人员,办理养老保险关系省内转移时,应先补齐单位和个人全部欠费。
确实难以补缴的,经参保人员同意,也应及时办理省内转移手续。但欠缴养老保险费的时间不计算缴费年限,之后也不办理补缴手续。
多重关系只能保留一个
如果参保人员有多重养老保险关系,在办理转移接续关系时,由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与本人协商,确定保留其中一个关系和个人账户。同时,其他关系予以清理,个人账户储存额退还本人,相应的个人缴费年限不重复计算。
对于在《办法》实施前已重复领取基本养老金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本人协商,确定保留其中一个关系并继续领取待遇。其他的予以清理,个人账户剩余部分一次性退还本人,已领取的基本养老金不再清退。
农民工中断参保不会“销户”
农民工在流动就业期间,中断就业或返乡没有继续缴费,由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保留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个人账户储存额继续按规定计息。
农民工返回城镇就业,并继续参保缴费的,按上面的规定,累计计算其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其个人账户储存额。农民工不再返回城镇就业,其在城镇参保缴费记录及个人账户根据实际情况,或在其达到规定领取条件时,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续后,养老险在哪儿领?
基本养老保险转移后,退休后领取待遇的地方也不一样。
跨省流动的参保人员,按规定其待遇领取地为河南省的,分三种情况。其一,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河南省的,将相应资金归集到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在该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其二,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河南省,但户籍在河南省的,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相应资金,归集到其户籍所在的县(市、区),在该县(市、区)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其三,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户籍均不在河南的,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相应资金,归集到其在河南省最后一个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在该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对于仅在河南省流动的,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