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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灾保险制度何时可以进入人们的视线

2012-04-114次浏览
小新客服
地震带给人们的创伤是巨大而不可弥补的,但是经济上的补偿至少可以让人们能够得到一些失去家园失去亲人的安慰,保险产品何时才能够将巨灾不排除在外呢?

2008年,我国发生了两场罕见的自然灾害,年初发生的南方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和5·12四川汶川特大地震。灾难造成的惨重损失给人们留下沉痛记忆,也对加强巨灾风险管理提出新的要求。对此,全国政协委员、中国保监会副主席魏迎宁表示,如何通过有效的制度安排来应对巨灾风险,已经成为我国迫切需要解决的重要课题。

“我国建立巨灾保险制度,应该以政府为主导,以商业保险体系为支撑,以国家救济、社会捐助、社会慈善为补充,逐步构建多层次的巨灾风险管理体系。”魏迎宁认为,从政府的角度看,建立巨灾保险制度有利于减轻财政压力,增强财政资金救助的有效性。2008年初发生的南方低温雨雪冰冻灾害造成1500多亿元损失,5·12汶川地震造成8000多亿元损失,这些巨灾损失给国家带来较大的财政负担。如果建立巨灾保险制度,可以用有限的财政资金撬动更多的社会资金来承担巨灾风险,形成多层次的巨灾风险分担机制。

此外,从保障民生的角度看,巨灾造成的损失一般十分巨大。建立巨灾保险制度,利用巨灾保险基金的长期资金积累,以及巨灾再保险分担机制,可以快速筹集大量资金,促进灾后重建。据统计,发达国家30%左右的巨灾损失是由保险承担,而我国由保险承担的损失低于5%。

我国作为一个自然灾害多发的发展中国家,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巨灾保险制度,让政府和市场共同发挥作用,有利于更好地提高巨灾风险管理水平。在强调巨灾保险重要作用的同时,魏迎宁也分析了我国建立巨灾保险制度的现实条件。“当前政府相关部门对巨灾风险管理的认识逐步深化,人民群众的风险和保险意识不断增强,我国保险业已初步具备了巨灾风险承保技术和管理经验。不仅如此,国际上有10个国家和地区建立了14个巨灾保险基金,为我国建立巨灾保险制度提供了可以借鉴的经验模式。可以说,我国建立巨灾保险制度的条件已基本成熟。”

“初步考虑,建立巨灾保险制度要坚持政府支持、市场运作、保障基本需求和循序渐进的基本原则。”魏迎宁认为,首先,应将巨灾保险制度纳入国家综合灾害防范体系,政府在立法保障、组织推动、财政补贴、税收优惠、防灾减灾等方面给予支持。在巨灾损失十分巨大,超出商业保险机构赔偿能力的情况下,政府介入给予补偿。其次,要发挥商业保险公司的营业网点和损失评估、风险管理等技术优势,为巨灾保险提供承保理赔服务,利用国际再保险市场分散巨灾风险。巨灾保险业务实行单独核算、单独管理,在不发生巨灾的年份,保费盈余除少量作为保险公司利润外,绝大部分作为巨灾保险基金逐年滚存积累。再次,巨灾保险的保障对象主要是居民财产,坚持保障适度、保费低廉,尽可能扩大巨灾保险覆盖面,为受灾群众提供基本的生产生活保障。企业可以在巨灾保险制度之外,寻求市场化途径分散巨灾风险。

此外,建立巨灾保险制度要由简入繁,可从单一的灾害保险起步,逐步扩展到多种自然灾害领域,保险责任逐步增加,费率厘定逐步细化,保障程度逐步提高,损失分摊机制逐步多元,最终形成一个综合性的巨灾保险体系。魏迎宁告诉记者,我国自然灾害种类繁多、地区间差异较大,建立巨灾保险制度,要结合各地的巨灾风险特点,在试点基础上稳步推进。鉴于住宅地震保险的相关研究较为成熟,可以先行考虑在地震高发区试点开展住宅地震保险。同时,近年来在浙江、福建等地保险业与地方政府合作,开展了政策性农房保险,有效应对了台风、洪水等自然灾害造成的农房损失,可以总结试点经验逐步推广。

建立巨灾保险制度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多个领域、多个部门。对此,魏迎宁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着力推进:一是加快立法,完善制度。法律法规是保障巨灾保险制度运行的必要手段。建议有关部门加快制定专门的巨灾保险条例,推进巨灾保险立法工作。二是明确分工,形成合力。建议国务院成立巨灾保险工作小组,财政部、发改委、民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务院法制办、国家地震局、国家气象局、保监会等部门参加,研究建立巨灾保险制度的可操作方案。同时,建立巨灾保险制度需要地方政府的配合与支持,充分发挥地方政府的积极作用。三是加强基础研究,提供技术支持。建立巨灾保险制度,需要搜集大量的灾害数据,建立风险评估模型。要强化基础性研究工作,加强专业论证,提高方案设计的科学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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