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在现实的保险经营中对再保险存在着一种认识上的误区,进而在保险产品定价时仅仅考虑到保险公司之间的竞争关系,而并没有充分考虑保险市场中再保险要素等垂直经济关系对保险商品价格形成的影响。因此,对再保险要素市场价格形成要考虑再保险要素的保险商品价格变化、附加费率的变化,交易成本变化等,建立再保险要素与保险商品的价格形成模型,考察再保险公司的资本实力。
目前,在现实的保险经营中人们对再保险存在着一种认识上的误区,认为保险公司总是在保险商品销售之后才根据保险标的的风险情况而临时决定寻找再保险接受人。因而保险公司常常会由于保险商品定价太低而使得自己承保的一些风险无法分出,从而只能使自身的经营陷入风险之中。因此,根据我国近年来保险市场的发展实践,我们有必要在引入再保险要素的市场价格变化的基础上,对保险商品价格形成的影响进行更为深入的硏究。
一、再保险要素的价格形成
再保险市场供求的特殊性使得再保险要素价格的形成更为复杂。理论上,再保险产品的再保险费收入主要用于补偿保险公司的损失部分和弥补再保险人自身的运营成本、利润。因此,与保险商品的价格构成一样,再保险的价格应该包括保险公司转嫁给再保险人的基于原保险的损失期望和安全附加的纯费率部分,以及再保险人的运营成本和利润附加的附加费率部分。
根据责任限额计算基础可以将再保险业务分为比例再保险和非比例再保险。其中,比例再保险以保险金额为责任限额计算基础,包括成数再保险和溢额再保险;非比例再保险则以赔款金额为责任限额计算基础,包括超额赔款再保险和超额赔付率再保险。一般,在非比例再保险中主要使用上述价格构成模式。但是在比例再保险实践中却并非如此。我们总是看到,保险人在向再保险人分出业务即购买再保险时,再保险人反而要支付保险人佣金。这是主要由于再保险人接受保险人的业务,按照比例承受风险并且按照比例接受原保险的保险费时,同样也接受了原保险的安全附加、运营成本附加和利润附加。但是一般认为原保险人在经营中承担了更多的成本,因此再保险人的返还实际上是对保险人运营成本的补偿。所以,比例再保险的价格一般被理解为再保险费减去再保险佣金和利润分成的差。
这里,为了分析方便本文模糊不同再保险产品之间的价格构成差异而统一由PR表示再保险要素的价格,再保险金额为qR,令PR为再保险费收入(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