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坤玲、潘仲葵、杨有琼都是昆明市安宁市人,潘仲葵的出租车挂靠安宁市平安出租汽车责任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宁平安公司),杨有琼是承包潘仲葵出租车的驾驶员。出事前这辆车已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宁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安宁公司)购买了第三者责任险,保额为5万元。
去年6月11日,郑坤玲骑着助力车,时速为30公里,当她来到安宁市杨柳庄路段时,由于车速过快与杨有琼停放在路上的出租车相撞,郑坤玲受伤,经鉴定为轻伤。事后,交警部门认定郑坤玲负主要责任,杨有琼负次要责任。由于在赔偿损失方面没有达成协议,郑坤玲遂把出租车的车主潘仲葵、安宁平安公司和驾驶员杨有琼告到安宁市人民法院,要求赔偿损失。今年3月17日,郑坤玲又向法院申请,要求把人保安宁公司追加为第三人赔偿损失。
安宁法院受理后,认定了上述事实,于今年6月23日作出一审判决,要求第三人人保安宁公司赔偿郑坤玲5万元;杨有琼赔偿郑坤玲1200余元;潘仲葵和安宁平安公司不承担责任。人保安宁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昆明中院提起上诉,请求法院判令其不承担责任。
昨日上午,昆明中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昆明中院副院长杜晋明担任审判长。通过庭审,法院当庭确认了上述事实,并当庭宣判,人保安宁公司向郑坤玲赔偿5万元;杨有琼向郑坤玲赔偿1200余元,车主潘仲葵和安宁平安公司承担连带责任;郑坤玲自行承担8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