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我国农业保险市场滑入了“二高一低”怪圈,即高赔付率导致高保费率,高保费率引发低投保率,低投保率又加剧高保费率和高赔付率,农业保险就在这“怪圈”中日渐萎缩。如何跳出“二高一低”怪圈,走出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农业保险之路,这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多方面的共同努力,其中十分重要的一条,就是要探索和发挥农业保险与农业产业化的互动机制,促进两者的健康发展。
一、农业产业化推进农业保险的机理分析
农业保险是现代农业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生产力发展到一定水平时,政府和社会扶持农业生产的一种制度安排和政策工具。国内外实践表明,农业保险必须建立在农业产业化的基础之上,农业产业化是推动农业保险的内在动力,其作用机理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1.农业产业化激发和强化农业生产者的保险意识。农业生产者的保险意识在一定程度上决定其保险需求,保险需求则构成农业保险的两大要素之一。研究成果表明:分散的小农产一般只有几亩地、几头牲畜,小农生产方式不可能自发产生现代农业的保险意识,小农往往存在自然灾害的侥幸心理,由于生产规模小,其受灾的损失总量也很小,因而不会产生强烈的保险意识,或称保险欲望。相反,农业产业化经营是现代农业的组织形式,其生产规模大,投入资本多,收获总量大,收获时间长,受灾的可能大,一旦受灾,其损害很大。这样的生产规模和生产方式,必然产生日益强烈的规避风险的要求,形成保险意识。
本课题组的问卷调查结果支撑了上述理论分析。我们于2005年初进行了一次“浙江农业保险问卷调查”,下发问卷调查表100份,回收有效问卷84份,其中产业化经营主体50户、小农户34户。调查结果见表1。
注:本表根据当地农业部门的界定,产业化经营主体的标准为:种粮户规模达到复种面积20亩以上;蔬菜等设施农业经营户达到6亩以上;种植各类果树经营户达到15亩以上;生猪饲养规模达到50头以上;鸡、鸭饲养规模达到500羽以上;水产养殖须达到 10亩以上
浙江农村养老保险、健康保险等险种普及率相对较高,产业化经营主体与小农户之间的差距不大;参加过农业保险的比例,产业化经营主体明显高于小农户、有保险欲望但投保无门的比例,产业化经营主体高达70%,而小农户只有 35%,说明产业化经营主体有较强的保险意识,而小农户则缺少这种意识。
2.农业产业化培育和增强农业生产者的投保能力。农业保险有效需求一方面决定于一定保险价格下的保险欲望,另一方面取决于农业生产者的投保能力。小农户农业保险需求不强的重要原因之一是小农生产方式引致的投保能力不足。据保险部门测定,种植业保险费率约为农业产值的6.7%。在浙江,种植业平均每亩总产值约为2156元,平均每亩保险费约为145元。假定一个小农产耕种4亩土地,每年要他在风险不确定的情况下支付580元的农业保险费是难以承受的。对于产业化经营主体来说,一般都积累了相当的资本,他们把农业保险的保费支出当作正常的生产成本支付,初步具备了支付适当农业保险费的能力。典型调查显示,只要政府和社会能补助保费支出的1/3左右,产业化经营主体就能够承受相应的保险支出。同时,由于农业产业化经营形成了农产品生产、加工和销售的产业链,为一体化统筹农业保险资金提供了可能性。
3.农业产业化促进和增加农业保险的有效供给。(1)农业产业化经营把分散的农产组织起来,共同参加农业保险。(2)农业产业化经营建立起农业生产者之间的合作机制,在一个产业化组织内部,信息的透明度和对称性大大提高,成员之间形成了多种形式的相互约束和监督机制,有效降低农业保险中的“道德风险”,化解了保险供给方的一大难题。(3)农业产业化的多种实现形式可以有选择地成为农业保险的组织载体,例如,“龙头企业+农产”的产业化组织可以成为农业保险的一个投保组合,从而有效降低保险成本。
4.农业产业化为农业保险提供了重要的组织基础。多年的实践证明,农业产业化有多种实现形式。无论哪一种实现形式,其本质都是提高农户组织化程度,它构成农业保险的组织基础。农业保险机制是一种政府扶持下的农业生产者之间的互助机制,是一项技术性很强的复杂的制度安排,农业保险不可能建立在“一麻袋马铃薯”式的小农经济体之上,它必须建立在具有相当组织化程度的农业生产者群体之上,这就是农业产业化组织。
二、农业保险促进农业产业化的机理分析
农业保险是农业风险保障体系中的重要内容,对农业产业化同样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具体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农业保险为农业产业化组织编织了一张“安全网”。农业生产面临着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的双重压力,一般来说,市场风险主要依靠产业化组织本身及其政府指导下的行业组织去应对,而自然风险主要依靠政策性农业保险来化解。农业保险的全面实施,分散了农业经营风险,为产业化组织的巩固和发展构建了一张“安全网”,使龙头企业和相关农户生产经营的不确定性大大减少,因而使他们的收人有了基本的保障。
农业保险机制的建立是政府扶持农业政策的革命性变革。以往的支农政策侧重于价格补贴和灾后救济,这种政策在一定时期内和特定条件下是有作用的,但是它存在着较大的局限性。随着我国加入WTO过渡期的结束,农业“绿箱政策”的必要性愈益凸显。农业政策性保险制度作为一种国际公认的“绿箱政策”,它把政府灾后不确定的救济转变为灾前对农业保险的规范性补贴,为农业生产者提供安全稳定的生产经营环境,从而体现了政府职能的转变。
2.农业保险促进产业化组织内部利益联结机制的形成和完善。要发展壮大农业产业化组织,关键是要形成和不断提升龙头企业与农户之间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机制。(1)农业保险制度可以设计这样的机制,保费由龙头企业、中介组织与农户共同承担,从而构建了一种产业化组织与农户风险共担的机制,强化双方的“内在关联博弈”,有利于合作机制的完善。(2)一旦受灾,通过农业保险能有效降低产业化组织及农户的损失,从而稳定了农业生产者的收入水平,保护了农民再生产的能力和积极性。与此同时,由于灾后农业生产能力的迅速恢复,产业链的基础环节得到了稳定和加强,为农产品加工、销售、服务等环节的振兴和发展提供了条件,龙头企业和中介组织又共享了农业保险的“利益”。
3.农业保险为提高农业产业化水平找到了新的实现手段。从本质上看,农业保险和农业产业化都是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的有效手段,农业保险制度的成功构建,可能创造出提高农业组织化程度的多种有效形式,这些有效形式中有些直接可以作为提高农业产业化水平的实现手段,有些稍加修琢就能移植到农业产业化领域中来。例如,上海在农业保险实践中创造的农业保险部门与农业技术机构联合承办农业保险、充分发挥农业科技队伍作用的经验,可以推广到专业合作社等农业产业化组织之中。又如,黑龙江农垦总局从1993年起实施的农业风险互助机制,不仅成为2004年11月获准成立的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的组织基础,而且风险互助体系本身就是农业产业化的一种实现形式。
三、基于互动机制的农业保险创新构想
1.立足于农业产业链,构建多渠道筹措农业保险资金新机制。种养业存在着经济的正外部性,为农产品加工和销售的增值提供了显性和隐性的条件。换句话说,农产品加工、销售和服务行业共享了种养业的利益,它们理所当然应该成为承担农业保险费用的主体之一。这样,农业保险费用的筹集可以有四个渠道,一是种养业农产;二是农业产业化体系中的龙头企业和盈利性中介机构;三是农业纵向一体化产业链中的各类涉农企业,包括农产品加工和销售企业、种子种苗企业、县域农业生产资料供应企业等;四是当地政府,地级市、县、乡镇三级政府主要筹措基本农业保险费用补贴资金,中央和省级政府主要筹措农业再保险和巨灾风险资金。
2.以农业产业化组织为依托,构建农业生产者互保机制。农业保险部门在险种开拓和领域选择时,应注重把农业产业化组织当作农业保险的突破口和重点。在具体操作时,可以把农民专业合作社、龙头企业+农户等产业化组织作为一个农业投保组合。产业化组织指派专人兼职办理保险手续,代表投保方与保险公司协商相关的保险业务,增强农户在保险市场的谈判地位。产业化组织内部在保险公司指导下制订相应的互保契约,构建合作抗灾的互助机制。政府在政策性农业保险实施方案中,对产业化组织内部的互保机制给予适当的政策倾斜。
3.推广上海经验,构建农业保险公司与农业科技部门“共保”机制。上海在20世纪90年代中期创造了保险公司与农业科技部门的“共保”经验,即农业保险公司与农业科技推广部门(包括兽医、植保、水产技术推广站、奶牛生产技术服务站)联合承办农业保险,实行责任共负、风险共担、利益共享。据有关部门统计,上海养殖业“共保”前后生猪死亡率由3.6%降到2.4%,奶牛死亡率由5%下降到2.7%,同时使种养业的赔付率长期控制在一个较低水平,有力地促进了农业保险事业的发展。实践证明,“共保”制度把风险补偿与科技服务两大优势有机结合在一起,把农业保险与产业化经营有机结合在一起,既解决了农业保险业务部门人手少、技术力量缺、定损经验不足等难题,又调动了农业技术人员的积极性,有利于建立“防赔结合、以防为主”的保险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