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仲裁委近日对一起醉酒驾车致人死亡案作出裁决:应当由司机本人承担因交通事故产生的法律责任,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
2008年6月2日,宁夏某公司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嘴山市惠农支公司,投保了一辆桑塔纳轿车的交通事故强制保险。
2009年4月11日21时许,该车司机丁某醉酒后驾驶该车与同方向陈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追尾,陈某和乘车人陈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邢某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司机丁某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陈某承担次要责任;陈某某、邢某不承担责任。
事故发生后,宁夏某公司分别赔偿了陈某和陈某某的亲属各项损失22万元和34.5万元后,向保险公司索赔遭拒。为此,向银川仲裁委申请仲裁。
仲裁庭认为:投保了交强险并不表明机动车车主、驾驶员即获得了保险公司的无条件保障。驾驶员醉酒驾驶是对人对己极不负责任的严重违法行为,应当由其本人承担因交通事故产生的法律责任。因此,保险公司拒赔获仲裁庭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