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我国宏观经济保持快速健康发展,金融体系运行平稳,为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提供了有利的宏观环境。从内部基础看,包括国有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在内的银行业改革逐步深化,历史包袱得以清理,为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打下了良好的内在基础。
不久前人民银行发布的2006《中国金融稳定报告》中称,存款类金融机构的问题正在逐步得到解决,目前已不存在系统性金融风险。
央行将加快建立覆盖所有存款类金融机构的存款保险制度,加强对存款人的保护,并形成对金融监管的有效补充。进一步加强金融审慎监管,完善中央银行的最后贷款人职能。加快建设金融安全网,保护存款人、投资者和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完善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和保险保障制度,防范道德风险。
种种迹象表明,存款保险制度的框架日渐清晰。在存款保险机构的职能方面,将秉承“成本最小”原则和“风险最小化”原则,负责存款保险基金的征收、赔付和运用,拥有对投保金融机构缴纳保费、损失情况以及相应的风险状况进行管理的基本权利,并参加问题金融机构的撤销、破产清算工作。
在存款保险的成员资格方面,为防止出现逆向选择和实现公平竞争,有必要实行强制性保险,对于强制性存款保险可能产生的“劫富济贫”现象,可以通过对各投保金融机构征收风险差别保费的办法来规避。
对存款保险的基金来源,应主要来自于投保金融机构缴纳的存款保险费,以及从投保金融机构清算财产中的受偿所得,大部分专家还认为,我国存款保险基金设立初期保费收取不宜过高,在过渡阶段可以采取国家特别融资的方式落实存款保险的资金来源。
至于最高赔付限额,业内人士普遍认为,全额保险增加国家的经济负担,也弱化投资者的风险意识和对风险机构应有的市场约束,易引发道德风险,为此,保险限额的确定一般遵循充分保护绝大多数中小存款人利益这一基本原则。
宋逢明表示,在2002年的时候,很多外国经济学家都公开提出,中国会发生金融危机。中国政府以非凡的胆略,采取果断措施,做出了对国有商业银行实施股改的重大决定,将不良资产降低到国际标准。如今,在金融业取得重大成绩的背景下,要抓住进一步加快改革的机会,尽快实施存款保险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