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浙江省全面启动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加快推进参保缴费工作,扩大覆盖面。从2010年起,全省581万60周岁以上、符合条件的本省户籍城乡居民,都可以享受由财政支付的每月不低于60元的基础养老金。据测算,2010年全省各级财政约投入45亿元,其中省财政安排14亿元。到2012年,浙江省将实现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全覆盖。
日前,浙江省政府出台《关于建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浙江按照“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的原则,加快建立与本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相关养老保障制度相衔接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逐步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养老保障,让全省人民共享改革发展成果。
根据规定,凡具有浙江省户籍、年满16周岁(全日制学校在校学生除外),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人员,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均可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此外,《实施意见》对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与原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衔接做了具体规定。并规定符合享受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如符合享受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和城镇“三无”人员供养等待遇条件,可同时叠加享受。参保人跨地区转移,可将其养老保险关系及个人账户储存额转入新参保地,按新参保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并享受相应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