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访人:曲哲涵
解读人:中国人民大学保险系教授张洪涛
保险机构可全面投资、自主配置
纵览《办法》,无论是投资比例的调整(如扩大企业债券投资比例),还是投资品种的增加(囊括了目前债券市场推出的所有债券品种),都贯穿着积极主动投资的基调。同时,《办法》还突出了尊重市场、自主投资的原则,强调保险机构可按投资策略和监管标准的要求,自主配置债券资产,自担风险,自负盈亏,改变了过去对债券投资采用单一比例控制的做法,而是根据信用等级的不同实行不同的控制比例,这既有利于加强保险机构投资的自律能力,也有利于扩大其投资操作空间,提高投资组合灵活度。
注重资质、控制风险
《办法》强调了保险债券投资中担保和信用评级的重要性,旨在利用市场规律引导保险投资向高质量债券集中。《办法》还首次在债券投资中引进第三方独立托管制度,要求保险债券投资按规定实行债券资产独立托管。保险资金债券投资的登记、交割、清算和托管将全部委托托管人来办理,投资管理人将不再直接“接触”资金和债券,防止出现债券资产被挪用的风险,提高债券投资的透明度。
为投资债券新品种留下空间
《办法》不仅明确了商业银行金融债券、国际开发机构人民币债券、短期融资券等三个新品种的投资政策,同时也为投资资产支持证券、非银行金融机构发行的金融债券、金融机构发行的短期融资券等产品,以及参与债券远期等衍生产品交易埋下伏笔。可以预见,在不远的将来,保险机构的债券投资空间还将进一步拓展。
促进债券市场与保险投资良性互动
《办法》将促进债券市场和保险投资之间形成良性互动。一方面,调高企业债券投资比例,新增债券投资品种,有利于丰富保险资金的投资工具,优化投资结构,分散投资风险,稳步提高收益,也为保险企业开发出更多适合投保人和市场需求的保险产品,提高产品创新能力和服务水平创造了有利条件。
另一方面,在保险市场快速发展和投资政策的大力推动下,保险机构已成为债券市场上仅次于银行的第二大机构投资者,对债券市场的影响力不断提高。《办法》使评级和担保较差的债券不再纳入保险机构的投资范围,这在当前债券市场评级和担保仍有待规范的情况下,对引导广大投资者高度关注债券评级和担保,促进评级和担保逐步走向标准化和规范化,推动债券市场健康发展将发挥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