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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保险代理市场的思考:实名制 细分类

2012-05-286次浏览
小新客服
近日,保监会发布了《关于开展2012年保险公司中介业务检查和保险代理市场清理整顿工作的通知》,明确为切实保护保险消费者利益,将在今年进一步加大保险公司中介业务检查(以下简称“专项检查”)和保险代理市场清理整顿(以下简称“清理整顿”)的工作力度,这已是保险监管部门连续第三年进行“专项检查”、连续第二年进行“清理整顿”。

无论是“专项检查”也好、还是“清理整顿”也罢,保险代理机构都是不可避免的“关注焦点”,亦或说是“众矢之的”,并从中折射出保险代理机构小、散、乱、差的现状,以及与保险公司相互勾结,违法违规较为普遍、严重等突出问题。为此,提出加强监管的几点建议,以期推动保险代理市场科学发展。

一是自上而下“一盘棋”。多家保险公司中介业务都或多或少存在数据失真、虚挂代理、套取费用等本质相同、表现各异的违法违规问题。其表象虽然在基层保险公司,但与保险总公司、分公司“重规模、轻效益”的经营理念、对基层机构管控薄弱等不无关系,有的甚至是自上而下指导如何进行操作的“全系统性”违法违规行为。

为此,建议加强对保险总公司、分公司的现场检查,重点检查保险总公司、分公司对《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的贯彻落实情况,加强对保险总公司、分公司中介业务管理制度完善及执行、中介业务稽核审计及内部责任追究、中介业务系统与财务系统对接及数据一致性等情况的监管,从源头上规范保险公司中介业务,促使保险公司加强对中介业务的内部管控。

二是费用发放“实名制”。在保险代理机构与保险公司相互勾结的违法违规行为中,最主要的就是保险公司将直接业务虚挂至保险代理机构名下,保险代理机构为保险公司虚开发票并留下一定比例的“开票费”后,再将剩余资金私下返还给保险公司,从而双方都实现了套取资金的目的。

《关于加强保险公司中介业务管理的通知》中第五条规定:“保险公司总公司或者其省级分公司应当使用唯一的支出账户、以转账方式直接向保险中介机构以及签订委托代理协议的个人支付佣金,且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鉴于此,建议出台相关监管规定,要求保险代理机构的佣金发放实行通过唯一的支出账户、以转账方式直接向签订委托代理协议的个人支付,且不得以现金方式进行支付。因目前银行开立个人账户必须实名制,从而可有效遏制保险代理机构虚增保险营销员发放佣金的行为。

三是兼业代理“细分类”。现行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准入门槛较低,退出标准缺失,监管缺少抓手。因此,建议在准入、经营、退出等方面进行规范,如对申报机构的所属行业、规模和注册资本做出明确规定;引入保证金和职业责任保险制度,对银邮类机构实施职业责任保险制度,非银邮类机构实施保证金制度;要求银邮类机构委托或自行委托具有适当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专项审计或稽核,加强对其合规的监督;建立换证审核制度,既要审核其是否具备设立时的基本条件,又要审核其经营期间的业务、财务、发票使用的合规情况,并严格市场退出标准等。

同时,鉴于银邮类和非银邮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的经营性质、代理产品、存在的风险点等差异较大,建议对其实施分类监管。将银邮类机构直接纳入保险监管部门的监管中,而非银邮类机构则更多地交给保险公司进行管理,并对非银邮类机构实施“一对一”的专属管理,保险公司建立严格的责任人制度,承担资格申报、培训指导、业务管理、手续费结算等责任。保险监管部门通过建立健全保险中介业务责任追究制度,落实“谁申报、谁主管、谁负责”的管理责任制,做到监管有抓手。

总之,通过政策引导和市场竞争逐步减少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的数量,渐次淘汰业务规模小、经营成本高、管理水平低的机构,并保留管理规范、场所固定、人员合格、窗口服务功能较强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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