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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可在全国启动主要农作物的保险

2012-05-2910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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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统计,我国已经具备了财政补贴主要农作物保险的能力,可以在全国启动主要农作物的保险。针对这一情况,国家也采取了坚持自愿保险与强制保险相结合、设立巨灾风险基金等相应应对措施。

201.5(元/亩)×13.82337(亿亩)×(8.325%~10.175%)×70%×50% = 81.16~99.20(亿元)

通过对我国主要农作物保费补贴规模的初步测算可以看出,只要每年财政补贴100亿元,可以在全国启动主要农作物的保险,我国已经具备了财政补贴主要农作物保险的能力。

坚持自愿保险与强制保险相结合,提高农业保险参保率

国外实践证明,单纯提高保费补贴并不能有效提高农业保险的参保率,如果完全实行自愿保险,农业保险市场的逆向选择问题就会非常严重,不仅不能提高参保率,甚至会出现低参保率与高保费之间的恶性循环,导致农业保险市场萎缩。

为了解决自愿投保条件下农业保险参保率不高的问题,许多国家通过有关法律法规,将参加农业保险和享受其他农业优惠政策联系起来,吸引足够大量的农户来投保。日本在1947年的《农业灾害补偿法》规定,凡对国计民生有重要意义的粮食作物、牲畜等列为法定保险范围,进行强制性保险。1994年美国《农业保险修正案》明确规定,不参加政府农作物保险计划的农民不能得到政府其他福利计划,如农产品贷款计划、农产品价格补贴和保护计划等。法国《农业保险法》规定,对一些关系到国计民生的主要农作物(水稻、小麦、大麦、果树等)和主要饲养动物(牛、羊、马、猪、蚕等)实行强制保险。菲律宾、泰国、印度等国也对那些种植被保险农作物并且申请到这种农作物生产贷款的农户依法强制投保

而我国2002年12月28日修订后的《农业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农业保险实行自愿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制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参加农业保险。我国农民收入水平低、农业比较收益低而农业生产成本高,削弱了自愿购买农业保险的经济基础,加大了现阶段我国发展农业保险的难度。

由于我国地区差异较大,在增强农业保险强制性时不能照抄国外的做法,更不能搞“一刀切”,应在实践总结经验的基础上逐步推进。

设立巨灾风险基金,增强农险公司抵御巨灾风险的能力

由于农业风险具有高度关联性,致使农业风险在时间和空间上不易分散,很容易形成农业巨灾损失,吞噬农业保险公司的所有准备金和资本金,制约其可持续发展。但化解农业巨灾风险,不是农业保险公司自身能够解决的,因此,需要建立政府主导下的中央级农业巨灾风险基金,对遭遇巨灾损失的农业保险公司提供一定程度的补偿,增强抵抗巨灾风险的能力。

巨灾风险基金的筹集应以国家为主,地方为辅,筹集渠道应主要包括:国家财政拨款;从农险公司无大灾年份农业保险保费节余滚存中抽出一部分;农险公司的税收减免部分;从防灾、减灾和救灾专项支出中与农业保险服务标的相对应的资金中抽取一部分;每年从国家的粮食风险基金中抽取一部分,将以上资金整合起来,充实巨灾风险基金。另外,还可由政策性保险机构在资本市场上发行巨灾风险基金债券,提高巨灾风险基金储备能力。

根据实践经验数据,一般以保费收入的10%计提巨灾风险基金比较合适。就全国而言,如果巨灾风险基金只提供60%的财政支持,在70%参保情况下,则每年需要财政预算安排5~6亿元。

巨灾风险基金的使用范围包括:正常年景巨灾风险基金只增加不使用,一旦大的自然灾害出现,农业保险公司超赔部分由农业巨灾风险基金赔付,这是主体。除此之外,农业巨灾风险基金的一小部分还可用于其他方面,比如通过兴修水利设施来预防洪涝干旱;通过疫苗注射来预防禽畜传染病;支持研究机构分析我国农业灾害发生规律,为建立农业风险预警系统提供科学依据等。

为加强巨灾风险基金的管理,应该在中央设立国家农业巨灾风险基金管理机构,各种形式的农业保险经营主体,按照商业再保险原则向该机构购买再保险,或者是在出现巨灾超额赔付的情况下,由该机构支付超赔部分的风险损失,分散农险经营主体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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