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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保险业税收政策的提案 让保险健康发展

2012-05-104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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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我国保险市场快速发展,经营主体日益增加,开放步伐不断加快,改革创新持续深入,全行业呈现出又好又快的发展局面。为推进我国保险业持续协调健康发展,有必要不断完善保险业税收政策。

全国政协委员

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党委书记、总裁 吴焰

在新会计准则和新所得税法实施的情况下,现行的一些税收政策已经不适应新形势新变化的需要,集中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一些税收政策不适应新会计准则的要求。《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未报告未决赔款准备金按不超过当年实际赔款支出额的4%提取,超出部分应做纳税调整。而按照新会计准则,保险公司应当采用精算方法谨慎提取已发生未报告未决赔款准备金,以真实反映盈利情况,实际提取金额大大超过4%比例限制。继续按4%的比例做纳税调整将大幅增加保险企业的所得税负担。另外,在新会计准则中,未决赔款准备金的内容扩大到了理赔费用准备金,而现行税收法规对理赔费用准备金的税前扣除问题没有明确规定。

二是一些税收政策不适应新所得税法的要求。新所得税法第七章第五十条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但当前在实际纳税过程中,各地税务机关按照《金融企业呆账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02]4号)的规定,按年末允许提取呆账准备的资产余额的1%,对保险公司各分支机构允许税前扣除的呆账准备金额进行控制,且不允许总公司进行汇总纳税调整。由于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没有投资业务,允许提取呆账准备的资产主要是应收保费,其计提坏账的比例大大高于1%,因此,这一政策实际上加重了保险企业整体税负。

三是部分税收政策不适应保险行业发展新形势的需要。现行政策规定保险企业支付的手续费在实收保费8%范围内可在税前扣除。由于保险市场快速发展变化,目前保险行业手续费实际支付比例普遍在8%以上,均需对超比例部分进行纳税调整,税收负担较重。实际上,对超额手续费进行纳税,是对代理机构(代理人)和保险公司施行了重复征税,不符合税收的一般原则。同时,为了应对超额手续费所带来的税收成本,一些保险分支机构可能出现不规范的列支行为,这也不利于整个保险行业的健康发展。

四是现行税收政策中还存在一些不尽合理的地方。第一,同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邮电通信业和文化体育业等其他服务业3%的营业税率相比,金融保险业5%的营业税率显得偏高。第二,保险营销员收入水平一般较低,需要同时缴纳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双重征税导致税负负担过重。第三,我国当前对航天保险按一般水平征收营业税,而在国际上为支持航天发射和航天保险等高技术、高风险行业的发展,通常对航天保险不征收营业税。

为推进我国保险业持续协调健康发展,有必要不断完善保险业税收政策。为此,我提出以下建议:

一是取消或放宽对未报告未决赔款准备金的纳税比例限制,对于按精算方法提取的未报告未决赔款准备金,可税前据实扣除,不做额外的纳税调整。明确保险公司按精算方法提取的理赔费用准备金也可在税前扣除。

二是不再针对保险公司各分支机构对允许税前扣除的呆账准备金比例进行控制。尽快出台具体办法,对于税法规定有扣除标准的扣除项目,允许保险公司进行统一的纳税调整。

三是取消或放宽对手续费8%税前扣除比例的限制。

四是适当调低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率,或通过改变营业税纳税基数的方式,调低保险业实际缴纳的营业税额。

五是适当减免保险营销员的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

六是对航天保险业务免征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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