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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工伤保险出台新政

2012-02-240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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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了解到,为更好地保障工伤职工和参保单位的合法权益,市政府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对本市工伤保险有关政策和标准进行了明确规定。

新政明确了工伤职工“住院伙食补助费”、“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标准。将原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工伤职工“住院伙食补助费”、“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用人单位不再承担。这样全市工伤职工将执行统一的标准,在进一步确保工伤职工及时足额享受待遇的同时,也减轻了参保单位的负担。具体标准:工伤职工治疗工伤期间的“住院伙食补助费”,按住院自然天数,每人每天20元的标准核定。

工伤职工因床位紧张等原因不能及时住院确需在医院外住宿的,工伤职工本人食宿费按每人每天200元的上限标准,凭合法票据据实报销,最多不超过5日。另外还规定,工伤职工到本市以外就医的,应当按规定乘坐交通工具。确因抢救需要乘坐救护车或飞机等特殊交通工具的,由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提出意见,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未经同意乘坐规定以外交通工具的,交通费超支部分自理。工伤职工的“住院伙食补助费”和“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将从2011年1月1日起补发。

新政还明确了工伤五级至十级人员“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时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支付问题。一次性医疗补助金由原来的用人单位支付,改为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仍由用人单位支付,并明确按照终止和解除劳动合同时的规定执行。这样,保证了工伤职工待遇水平随在岗位职工平均工资增长而增加。具体标准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

新政对未参保或欠费单位职工的有关工伤保险待遇予以明确。为强化用人单位责任,引导督促用人单位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对用人单位未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发生工伤,或者职工在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期间发生工伤,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对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欠缴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新发生的工伤医疗待遇、配置伤残辅助器具费用、工伤一级至四级人员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其他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支付。对用人单位欠缴社会保险费期间,欠费之前已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工伤保险基金继续支付。既达到了对未参保用人单位惩诫的目的,又不使工伤职工因单位责任而受到实际的利益损害,保障工伤人员和供养亲属的正常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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