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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启动补充医保

2012-05-173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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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是由国家、单位和个人缴纳医疗保险费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近日,佛山为了进一步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添加了补充医保,参保人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限额6万元以上至30万元以下的费用将由补充医疗保险支付。

由市社保基金管理局和商业保险公司关于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的合作项目正式启动,参保人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限额6万元以上至30万元以下的费用将由补充医疗保险支付。

补充医保是基本医疗保险的必要补充

据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有关负责人解释,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是由国家、单位和个人缴纳医疗保险费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当个人因疾病需要获得必需的医疗服务时,由社会医疗保险机构按规定提供医疗费用补偿。按照目前医疗保险的筹资水平,为了使有限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发挥最大的作用,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规定了最高支付限额。对于超过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各地通常采用医疗互助、商业医疗保险等补充形式来解决,而这一部分则称之为补充保险。

该负责人表示,职工参加社会医疗保险后,市社保部门将从其缴纳的医疗保险费中提取一部分,以社保医疗基金名义投保商业医疗保险,为全体参保职工获得补充医疗保险。我市在2001年实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同时,即开始尝试这一模式。由于当时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各区统筹,各自组织实施,因此,各区的补充医保也由不同的保险公司承保,政策制度和保障水平也各有不同。

全市统一基本医疗补充保险制度

为了进一步完善我市医疗保险制度,我市医疗保险从今年7月1日起全面实施市级统筹,同时统一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补充保险制度。具体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作为投保人,为全市医疗保险参保人集体向商业保险公司投保,参保人的补充医保由商业保险公司负责赔付。经过严格公正的评定,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被确定为我市禅城、南海、高明和三水四区的补充医保首选承保公司。此外,顺德区职工补充医保因协议未到期,继续由人保财险顺德支公司承保。至此,禅城、南海、高明和三水四区约92万参保人的补充医疗保险均统一由同一商业保险公司承担。

据了解,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补充保险保费为每人每月4元,将由社保部门从其缴纳的医疗保险费中直接提取,向商业保险公司投保。而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全市统一调整为30万元,其中6万元以下(含6万元)的基本医疗费用由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规定标准支付,超过6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部分的医疗费用由商业保险公司按90%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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