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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水县启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

2012-02-241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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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吉水县人民政府印发了《吉水县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暂行)》,并于7月6召开了动员大会,标志着该县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正式启动。

《办法》规定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是:由政府组织、引导和支持,家庭(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门诊费用适当补偿,保障城镇居民基本医疗需求的社会医疗保险制度。凡未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本县户籍的城镇居民,都可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家庭(个人)缴费、政府适当补助和其他渠道相结合的筹资机制筹集基本医疗保险费:成年居民每人每年缴费150元,其中个人缴费90元,财政补助60元;未成年居民(指参保时未满18周岁者)或者已年满18周岁的在全日制学校就读的学生,每人每年缴费50元,其中个人缴费30元,财政补助20元。城镇低保对象、国有农林水困难企事业单位和城镇困难大集体企业的退休职工、已失业又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六类参战人员、以及其他特殊困难人员的个人缴费部分由财政全额负担。及时、足额、连续缴纳参保费用的参保对象,可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提供的免费健康咨询、健康教育、建立健康档案等卫生服务;可在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诊时享受有关优惠优待卫生服务以及享受《办法》规定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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