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从市政府获悉,根据《省政府关于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建立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
建立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是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缓解群众看病难、看病贵矛盾的重要举措,是改善人民群众基本生活,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我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参保对象主要是,居住在本市县城以上(含县城)且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未能覆盖的城镇居民,纳入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范围。以县、区行政区域作为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统筹地区。宿迁经济开发区、市湖滨新城开发区、苏州宿迁工业园区,市直单位非职工城镇居民纳入宿城区统筹。中央和省驻宿单位的非职工城镇居民参加当地的城镇居民医疗保险。
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基金采取财政补助和个人缴费相结合的办法筹集,筹资标准应根据当地财政状况、居民承受能力和医疗消费水平合理确定。现阶段按每人每年不低于150元(其中财政补助每人每年不低于90元,个人缴费不低于60元)的标准筹集。此外,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的住院费用补偿标准应高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低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的住院补偿标准。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的个人门诊费用可限制在居住地社区级定点卫生机构使用,在一级、二级、三级医院住院的医疗费用按规定分段累加比例计算后,再分别按100%、95%、90%计算实际补偿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