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全省医疗保险工作会议部署,经市政府第二十六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佳木斯市对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政策做出调整,将提高参保人员住院报销额度及比例、扩大参保范围、将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参保育龄妇女住院分娩医疗费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金支付范围等10项医保政策做出新的调整。
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启动一年来,市医保局借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的成功经验,狠抓扩面,增加医保覆盖面的同时,在管理上下功夫,加大内控外核力度,抽调医疗专业人充实内控岗位人员力量,以确保老百姓的“救命钱”用到实处。截止目前,共有近2万余人次享受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新政策的实施,是我市改善民生的一件好事、实事,将在一定程度上缓解百姓看病难、看病贵的实际问题。
据悉,此次调整包括,统筹金年最高支付限额由1.5万元提高至2万元。参保人员年度住院两次以上的,每住院一次,起付线按医院级别降低100元。住院医疗费统筹金支付比例,按定点医疗机构级别三、二、一级分别提高5%、10%、15%,达到55%、65%、75%。增加精神病、糖尿病为成人居民门诊大病指定病种,年定额标准分别为800元、1200元。建立低保居民日常门诊统筹制度,实行定点就医管理,年最高支付限额为100元,支付比例为50%。所需资金由医保统筹金和城市医疗救助金共同负担;低保居民在市区定点医院住院时,住院押金只收取个人自负部分;将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参保育龄妇女住院分娩医疗费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金支付范围,支付标准按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执行。低保居民和低保家庭的学生儿童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全额补助,所需资金从城市医疗救助金中解决。在本市居住未参保的外地户籍居民,办理暂住证后可参加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取消2009年度参保居民医疗等待期,自参保缴费次月即可享受医疗保险待遇;2010年1月1日后参保的城镇居民设定6个月医疗等待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