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9日,从青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获悉,《青海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已下简称《办法》),省政府第91次常委会已研究通过,将从2012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覆盖范围扩大
《办法》规定所有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和有雇工关系的个体经济组织全部纳入了生育保险覆盖范围。
缴费费率降低
《办法》将企业单位的缴费费率降低到0.9%,机关、事业单位缴费费率为0.5%。生育保险费统一按照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作为缴费基数,生育保险基金缴费基数不低于本统筹地区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和不超过300%,低于60%按60%,超过300%的按300%核定缴费基数。
生育保险待遇提高
《办法》新增了男职工配偶未就业的一次性剩余费用待遇,丈夫的单位参加了生育保险,妻子即使无工作,生育后也可领取一次性生育补助金。并规定生育医疗费用符合《青海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瓶目录》及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的全额制服,这将大幅度提高生育妇女的医疗报销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