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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海市施行《乌海市生育保险实施办法》

2012-05-235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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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海市境内所有用人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将享受属于保险待遇,凡是参加乌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视同参加生育保险,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从乌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了解到,《乌海市生育保险实施办法》已于本月1日起开始施行,各类用人单位职工均可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办法》覆盖范围为乌海市境内所有用人单位及其在职职工。覆盖范围由过去的企业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扩大到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民办企业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生育保险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缴费,分账运行,同步推进。凡参加职工医保的在职职工都要参加生育保险,包括驻市单位及其职工。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职工个人不缴费。企业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仍执行原费率标准,即按照在职职工工资总额的0.7%缴费;机关事业单位则按照在职职工工资总额的0.4%缴费。参加乌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视同参加生育保险,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津贴、男职工护理津贴、生育医疗费、计划生育手术费和一次性分娩营养补助。由财政发放工资的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不享受生育津贴和护理津贴,产假和护理假期间工资照发。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及参加生育保险职工的未就业配偶,可享受生育医疗费和计划生育手术费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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