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日,市长赵一德主持召开第41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关于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的实施意见》。会议指出,今年我市将启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工作,到2011年底前,全市将执行统一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统一的经办流程和定点管理,在基金分级管理基础上,建立市级风险调剂基金,参保人员在全市范围内实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一卡通”。
实现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是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精神,提高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层次,促进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的一项重大举措。根据《实施意见》,我市各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范围和对象是本行政辖区内的各类企业、事业(不含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及其职工(含退休、退职人员)和已在本行政区域内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当地户籍灵活就业人员及市政府确定的其他人员。
《实施意见》统一了全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含住院和门诊医疗保险)缴费标准,规定用人单位月缴费为当月全部在职职工工资总额的9.5%,其中市区住院医疗保险费单位月缴费为6%,门诊医疗保险费单位月缴费为3.5%。门诊医疗保险费职工个人月缴费为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2%。职工医保最低缴费年限为20年。
《实施意见》对职工医保的住院、门诊和特殊病种门诊待遇进行了调整统一。住院和特殊病种门诊统筹基金的起付标准统一调整为三级及相应医疗机构700元、二级及相应医疗机构400元、一级及其他医疗机构300元。在一个医保年度内,参保人员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的住院和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费用年度最高限额,为上年度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的6倍。住院报销比例,在职职工由统筹基金分别报销85%、90%,退休人员由统筹基金分别报销90%、95%。门诊报销比例,在三级及相应医疗机构就医的,报销不低于50%;在二级及相应医疗机构就医的,报销不低于60%;在一级及其他医疗机构、零售药店就医购药的,报销比例不低于70%,其中,市区参保人员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医的,统筹基金报销比例为80%。《实施意见》对各地执行以上缴费和待遇标准设定了过渡期。
此外,为确保参保人员全市就医实现“一卡通”目标,《实施意见》还就统一医保定点单位管理、就医管理、结算管理以及信息系统管理等作出了明确规定。
会议还审议并原则通过了《温州城市总体规划(永兴、天城及丁山围垦用地)规划修改方案》、《温州市医疗卫生设施布局专项规划(2008-2020)》、《温州市城市快速轨道交通线网规划》等文件,听取了温州肯恩大学创办情况和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汇报。
常务副市长彭佳学,副市长孟建新、周少政、仇杨均、陈浩,市政府秘书长黄纯诚等出席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