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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扩大医疗保险范围

2012-05-145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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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新制定的《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条例》1日起正式实施,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部队所属用人单位中无军籍的从业人员和灵活就业人员纳入了医疗保险覆盖范围。

《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条例》对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费率及享受待遇做出了新的规定。

根据规定,灵活就业人员将按其所在统筹地区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5%,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与一般从业人员不同,灵活就业人员按季度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并全部划入统筹基金,退休前享受统筹基金支付待遇,退休后不再缴费,并享受个人账户待遇和统筹基金支付待遇。

1995年以来,海南省相继出台了《海南省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海南省社会补充医疗保险办法》《海南省城镇个人参加医疗保险办法》《海南省社会医疗补助办法》等一系列医疗保险政策,新条例出台后,除《海南省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予以保留外,其他规范性文件将予以废止,这意味着海南全体城镇居民将纳入统一的基本医疗保险体系。

同时,《条例》还提高了统筹基金支付限额,年最高支付限额由相当于上年度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4倍左右,修改为最高可10倍。

为保障国有企业职工的权益和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正常运行,《条例》还做出规定,国有用人单位因依法破产、撤销、解散、关闭以及其他原因终止的,应当从其清算财产中征缴欠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其清算财产不足以清偿欠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由同级财政给予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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