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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调整部分社会保险政策

2012-02-230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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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海口市人事劳动保障局会同市地方、税务局、市财政局、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市总工会联合下发《关于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的通知》,对海口市部分社会保险政策作相应调整。

据了解,为了有效缓解国际金融危机对海口市经济影响,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根据省人事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采取积极措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问题的通知》和省人事劳动保障厅、省地方税务局、省财政厅、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省总工会《关于困难企业认定条件和申报程序的通知》精神,海口市人事劳动保障局会同市地方税务局、市财政局、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市总工会联合下发《关于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的通知》,对海口市部分社会保险政策作相应调整:一是困难企业在一定期限内可以缓缴社会保险费。二是调整失业保险基准费率,下调为2%(原来3%),生育保险基准费率下调为0.3%(原来0.5%),工商保险基准费率也根据行业风险做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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