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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居民医保有所调整

2012-05-226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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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近日出台新举,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做了部分变更。新措对具体的参保待遇、参保登记工作做了明确规定。

太原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部分参保待遇有了调整。根据""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管理原则,结合太原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使用情况,市政府决定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部分参保待遇作适当调整,并要求做好参保登记工作。 

本次调整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部分参保待遇包括:在一个医疗年度内,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调整为5万元;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费用,统筹基金支付比例按一级、二级、三级医院分别调整为70%、65%、60%,急诊报销比例维持50%不变;转诊外地三级医院报销比例由原来的45%提高到55%;门诊慢性病报销比例由原来的50%提高到60%。未成年人(含大学生)门诊统筹支付标准提高到25元/年。高校大学生按参保人数和门诊统筹标准累计额计算,将资金划拨到高校基金专户由各高校管理,建立大学生门诊统筹。建立未成年人(含大学生)意外伤害门诊报销制度,按80%的比例报销,年最高支付限额2000元。在一个医疗年度内,一级、二级、三级医院首次住院起付标准分别调整为:200元、400元、800元;第二次住院起付标准减半执行;第三次以上住院不再设起付标准。所有转诊医院对未成年人 (含大学生)开放,即无须首诊办理转诊手续即可在转诊医院住院治疗。 

根据太原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总体安排,下年度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登记参保工作已经开始。 

市政府要求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要按时全面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力争上年度参保居民续保率达到百分之百,继续做好应保未保城镇非从业居民、学生、儿童参保工作;落实符合条件的灵活就业人员、农民工等流动人口选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进一步摸清城镇居民底数,特别是长期在外务工、上学、服役、已参加当地新农合居民人数,核准城镇居民应参保人数;通过引入商业医疗保险服务,尽快建立太原市城镇居民商业补充大病医疗保险制度。大学生全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做好已参加商业保险的往届大学生参保缴费衔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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