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医保又“加餐”了。广州今年将多投入1.4亿,将参加本市城镇居民医保的未成年人及在校学生、非从业居民的政府资助标准由100元/人·年提高到200元/人·年,个人缴费不变。
昨日,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了《关于调整广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的通知》,给210万居民医保参保者带来了多重利好,通知将从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调整后,居民医疗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由上年度本市城镇单位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倍提高到3倍,由于广州市2009年度城镇职工平均工资暂未公布,所以报销最高限额的基数仍然按照2008年度的工资水平计算。2008年度广州市城镇职工工资标准为3780元/月,调整后居民医保最高报销可达13.6万元,比之前的9万多了4.6万多。
记者了解到,目前广州居民医保参保人有约210万人,在上一社保年度,广州市的居民医保出现了“赤字”,好在前一年居民医保有结余。今年提高该人群的财政资助标准,为逐步扩大居民医保范围和提高待遇水平提供有力的资金支持。
利好 1
未成年人及在校学生、非从业居民的政府资助标准由100元/人·年提高到200元/人·年。
利好 2
大中专学生年度支付标准由40元/人·年调整为60元/人·年;在学校选定医疗机构的普通门诊基本医疗费用,专项资金的支付比例不得低于90%。
利好 3
住院、门诊特定项目整体待遇水平提高5个百分点;普通门诊整体待遇水平提高10个百分点。
利好 4
将符合规定的产前门诊检查医疗费用纳入居民医保基金支付范围,按50%的标准支付,基金支付限额为每孕次720元/人,限额内按实际发生医疗费用支付。
利好 5
居民医保年度的起止时间调整为当年的9月1日至次年的8月31日,消除了参保学生由于升学造成的保障空档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