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举行的国务院常务会议指出,自2004年《工伤保险条例》实施以来,我国工伤保险制度不断完善,参保范围不断扩大,对保障职工权益、分散企业风险发挥了重要作用。但该条例实施前,有一部分国有和集体企业工伤职工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等老工伤人员已认定为工伤,他们中的大多数仍由其单位承担工伤待遇,缺乏制度保障,待遇普遍偏低。
会议决定,2011年4月底前,将国有企业有伤残等级的老工伤人员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2011年年底前,将国有企业其他老工伤人员和集体企业、原国有和集体改制企业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所需资金由各地通过统筹基金调剂、企业一次性缴纳部分费用、政府补助等渠道筹集,中央财政按照“奖补结合”的原则给予一次性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