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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贯彻实施《社会保险法》

2012-05-2010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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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法经过17年的春秋终于在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黑龙江省积极贯彻实施《社会保险法》并将其纳入到“六五”普法规划中。并且黑龙江省还会在社保法的基础上进行相关地方性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的研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将于7月1日起施行。为宣传《社会保险法》颁布的重要意义,引导群众了解自身的社会保险权益和用人单位遵守社会保险法律义务,增强全社会学法、懂法、用法的自觉性,28日,省政府就该法的贯彻实施举行新闻发布会。

《社会保险法》从1993年开始起草,到2010年10月28日在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前后用了近17年时间,是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第一部社会保险制度的综合性法律。

黑龙江省将广泛开展《社会保险法》的宣传工作,并将其纳入“六五”普法规划。《社会保险法》规定了五项社会保险的覆盖范围、制度模式、资金来源、享受待遇的条件,明确了用人单位、劳动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等社会保险关系各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强化了社会保险费征缴、社会保险基金监管的手段和措施,完善了社会保险经办服务体系等,要求有关部门认真做好《社会保险法》的深入学习工作,做到精确掌握,运用自如。同时将继续完善《社会保险法》配套政策法规体系。对照《社会保险法》的规定,已经修订失业保险、社会保险费征缴和社会保险监督检查方面的法规规章,清理了社会保险方面现行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黑龙江省还要根据《社会保险法》的原则和授权,继续研究制定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与监督、社会保险经办服务等方面的配套法规,逐步形成以《社会保险法》为基础、以相关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相配套的社会保险法律法规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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