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保局等昨天公布的3项新政规定,属于留驻医院或由护工中介机构介绍而由病家聘请的外来护工,可暂按照本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制度的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为本市上年职工月社会平均工资的 60%,缴费费率为10%,目前每月缴费额为197.5元。参保费用由收取管理费的机构补贴80%左右,其余部分由护工本人承担,具体的比例可由护工与收取管理费的机构协商确定。
昨天公布的这一规定明确,医院外来护工按规定缴纳综合保险费后,可以按照本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制度有关住院医疗、老年补贴、日常医药费补贴的规定,享受住院医疗待遇、老年补贴待遇以及日常医药费补贴这三项待遇。医院外来护工按月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手续由收取管理费的机构代为办理。对拒不履行代收代缴手续的收取管理费机构,各级医疗机构可以拒绝其进入医院提供护工服务。
该新政的另外两项规定为:一是本市各级医疗机构中的护工管理费比例,除特殊原因外一般不超过病家支付的护理费用的30%。中介机构收取管理费过高又不听取下调收费标准的建议,将被清退;二是本市人保部门和卫生部门将联手开展医院护工职业技能培训工作,医院组织外来护工参加岗位培训,或外来护工参加国家职业资格培训鉴定,培训或鉴定合格者可以享受政府培训经费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