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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不给劳动者办社保要担法律责任

2012-05-200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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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法》的实施,强调用人单位如果不给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将要承担法律责任。并且,新社保法涵盖了所有用人单位和个人,并规定了领取养老金的年限,用直接结算方法结算基本医疗保险费。

7月1日起,用人单位不给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将承担法律责任;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住院伙食补助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29日,省社保中心召开新闻发布会,就7月1日将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下简称《社会保险法》)作了相关解读。

社保法涵盖我国所有用人单位和个人

据省社保中心副主任万斌介绍,《社会保险法》的颁布实施确立了广覆盖、可转移、可衔接的社会保险制度,从法律上破除了阻碍各类人才自由流动、劳动者在地区之间和城乡之间流动就业的制度性障碍。例如,用人单位及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农村居民可以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未就业的居民可以参加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等。

缴费十五年人员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同时,《社会保险法》规定了各项社会保险的待遇项目和享受条件。如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缴费不足十五年的人员可以缴费至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万斌表示,该规定对那些缴费未满十五年的参保者来说是一件大好事,也是本法的一大亮点。

此外,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

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直接结算

为了缓解个人垫付大量医疗费的问题,《社会保险法》规定了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直接结算制度。参保人员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中,按照规定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保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同时,社保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

“住院伙食补助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在工伤保险待遇上,《社会保险法》也有三项突破,将现行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工伤职工“住院伙食补助费”、“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和“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改为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在进一步保障工伤职工权益的同时,也减轻了参保用人单位的负担。

“同时,为保证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本法规定了工伤保险待遇垫付追偿制度。即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然后由社会经办机构追偿。此外,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向第三人追偿。”万斌表示。

建立社保费强制征缴制度

据悉,如果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经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逾期仍不缴纳或者补足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申请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作出用人单位存款账户中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

用人单位不办社保要承担法律责任

另据了解,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且在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期限内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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