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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出台新规 严惩套保行为

2012-05-295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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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成都市出台新规,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行为做了明确的处罚规定。《规定》即将正式实施。此举将加大对套保行为的监管,也规范了社保基金的合理使用。相关的具体实施办法新规都做了具体说明。

从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了解到,为规范社会保险监督检查行为,维护社保基金安全,成都日前出台规定,对虚构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条件等9类套取社保基金的行为,将予以查处并追究法律责任。

据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长胡昌年介绍,成都日前出台《成都市查处套取社会保险基金规定》,并将于今年2月1日起施行。按照规定,9类套取社保基金的行为将被查处。在法律责任上,单位或个人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或者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不仅要被责令退还,还将被处以骗取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按照规定,定点医疗机构有采取虚记费用、串换药品或者诊疗项目、伪造证明或者凭据等手段骗取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等行为的,依法追回其获取的费用并责令整改,并且处以违规金额1至3倍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定点医疗机构资格,5年内不得授予其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定点零售药店用参保人员的个人账户支付其使用范围外的其他费用的,如刷社保卡卖日用品、化妆品等,也将予以相应处罚。

为支持群众举报套取社保基金的行为,规定还提出建立举报奖励制度以及举报人信息保密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举报套取社保基金的行为,政府对举报套取社保基金行为并经查证属实的举报人给予奖励。有关部门在受理、办理举报案件时,对举报人信息予以保密。

规定明确,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建立参保单位和个人守法诚信档案,对有不良记录的单位和个人进行重点管理。单位或个人套取社保基金情节严重的,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进行行政处罚后,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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