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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居民医保相关通知已出台

2012-05-295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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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北京人社部下发了居民医保相关通知。《通知》规定,参保新生儿自出生之日起即可享受医保待遇,此举填补了医保待遇的一个空白。新政将于2011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昨日下发《关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从今年1月1日起,北京参保新生儿自出生之日起即可享受医保。

一直以来,城镇居民中的新生儿,自出生到办理参保手续过程所用时间较长,出生后患重症医疗费用大,相关费用没有纳入医保报销范围,存在家长负担较重的情况。市人保局相关负责人表示,此次政策填补了新生儿出生到参保缴费的空档期,完全实现了“一小”医保待遇享受的无缝对接。

《通知》明确规定,符合当年参保条件的新生儿,自出生之日至90日内取得北京市非农业户籍并按缴费标准一次性缴纳当年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的,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享受待遇时间至当年的12月31日,连续参保缴费可以连续享受医保待遇。

据介绍,此次新政自2011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2011年符合当年参保条件的人员,参保当月或者新生儿从出生日到参保缴费期间的医疗费用都可以追溯报销,参保人员持医疗费用单据去户籍所在地社保所手工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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