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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养老保险制度

2012-02-246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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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是浙江省第一个完善农村原有养老保险制度,对城乡居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给予财政补贴的地级市。

从10月1日起,《嘉兴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将正式实施,嘉兴市年满16至60周岁、不符合参加现行社会养老保险(障),或原一次性低缴费参加农保的城乡各类劳动者,都将被纳入应保尽保的社会保障体系。为完善现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嘉兴市通过政策推动和利益引导,以参保人员个人缴费为主、地方财政给予补贴、集体经济适当补助,实行大账户小统筹,参保人员个人按8%缴费并建立养老保险个人缴费账户,财政按5%补贴并建立相应的补贴账户和统筹基金,体现了权利与义务的统一。

同时还设立农村部分计划生育户夫妇参保的特殊补贴,建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与基本养老保险及原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相衔接的办法,规定了以市本级、县(市)为统筹范围,实行统一制度,分级管理。

对具有嘉兴市户籍且居住生活满30年,年龄在70周岁以上的未享受各类社会养老保障待遇的高龄老人,实行养老基本生活补助。

2008年嘉兴将进一步实行大病医疗保险与个人账户或门诊统筹相结合的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实行大病医疗保险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普及型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农村居民合作医疗参保率达到9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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