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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年底实现居民养老保险全覆盖

2012-02-211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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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通过满《扬州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在今年年底前实现居民养老保险全覆盖。据了解,基础养老金将从今年7月份全部发放,60周岁可按月领养老金。

《扬州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昨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我市在今年年底前实现居民养老保险全覆盖。据了解,基础养老金将从今年7月份全部发放。

一问

涵盖符合参保条件的所有城乡居民

城镇→城乡,有何玄机?

【政策】

省里政策是“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而我市却是“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一字之差,有什么玄机?

据了解,“办法”将新农保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两项制度合并实施,建立扬州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坚持“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的基本原则,通过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相结合,养老待遇和个人缴费相挂钩的方式,实行基础养老金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养老待遇办法。“办法”具有很强的兼容性,包容过去新农保和市区城乡“三无”老人补贴等制度,并兼顾解决转保后60岁以上的被征地农民失地农民的保障问题。

【解读】

在覆盖对象方面,具有本市户籍,年满16周岁以上(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不符合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城镇非从业居民,均可在户籍所在地自愿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

覆盖对象既包含了我市107万已参加新农保的农民,也包含了经调查预计的6万多名符合参保条件的城镇居民,涵盖了具有本市户籍、符合参保条件的所有城乡居民。“办法”同时也规定,城乡居民不得重复参加政府主办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

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与新农保政策合并执行,江都区、广陵区、邗江区统一标准、统一执行,市财政统一补贴。该办法与其他政策要具有兼容性,按照 “就高不就低”的原则让老百姓得到实惠。据了解,基础养老金将从今年7月份全部发放。

二问

个人缴费可从12档次中自主选择

城乡居民怎么参保?

【政策】

对于城乡居民来说,如何参保是他们最关心的话题。

据了解,“办法”对个人缴费,标准设定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100元、1200元12个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今后根据省政府调整政策,我市将适时调整缴费档次。

城乡居保由参保人员到经办机构或经办机构指定的金融机构以货币形式按年缴纳。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和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解读】

设定每人每年100元至1200元12个档次,与省政府144号文件规定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缴费档次相同,包含了我市已实施的新农保规定的100元至600元6个档次。

这样做,一是执行省里政策没有提高参保门槛,保证了收入水平较低的城乡参保居民也能缴得起费;二是较好适应我市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和城乡居民的承受能力,使今后缴费标准的调整更具灵活性;三是城乡居民看得清楚、算得明白;也有利于经办机构操作。

“办法”规定,各地应对参保人员缴费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30-50元,有条件的地区可提高补助标准,补助标准限低不限高;对选择较高档次标准缴费和缴费年限较长的,可适当增加补贴给予鼓励。

对本市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为其代缴部分或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

三问

年满60周岁可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

养老金该怎么领取?

【政策】

参保人员同时具备年满60周岁、足额缴费的条件,经所在县(市、区)人社部门审批后,次月起按月领取养老金,直至主体资格消失。

【解读】

“办法”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待遇的,不用缴费,可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并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办法”实施时,《扬州市市区70周岁以上“三无”老年居民养老补贴办法》及其修改后扩大到60周岁已领取养老补贴的人员,仍按原标准和条件享受养老补贴,不重复享受基础养老金。

“办法”实施时,市区已年满60周岁,并按照《市政府关于印发(扬州市市区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的规定参加养老保险,但未达到文件规定享受领取待遇条件的人员,可享受“办法”规定的基础养老金,直到符合享受养老金待遇条件为止。

四问

基础养老金标准多少?

标准为每人每月60元

【政策】

城乡居保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

基础养老金:扬州市城乡居保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60元。对于连续缴费超过15年的城镇居民,从第16年起,每超过1年,基础养老金可加发1%;提高和加发部分的资金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支出。

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除以139。参保人员死亡,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外,可依法继承;政府补贴余额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的养老金。

【解读】

城乡居保养老待遇按月实行社会化发放,领取养老待遇的人员每年应参加资格认证。领取养老待遇人员死亡的,其直系亲属或者有关人员应在一个月内到指定的经办机构注销领取养老相关待遇的关系。

【新闻链接】

个人账户参照省记账利率计息

参保人员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包括:参保人员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及其利息;地方人民政府对参保人员的缴费补贴及其他来源的缴费资助;其他收入及利息。参保人员个人账户的储存额,每年参照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利率计息。经办机构应当对参保人员个人账户中的储存额及时结息。

参保人员因各种原因中断缴费的,其个人账户由经办机构予以保留,不间断计息。以后继续缴费的,中断缴费前后的个人缴费账户储存额和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只转个人账户中个人缴纳部分的本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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