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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企业超龄职工纳入职工养老保险

2012-04-272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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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广东《关于解决农(林)部分人员等群体养老保险问题的意见》出逃,县镇企业部分超龄人员以及农(林)场部分原全民农业户口人员的养老保险问题将得到解决。

乡镇企业部分超龄人员以及农(林)场部分原全民农业户口人员的养老保险问题,将得到解决。广州市劳动部门昨日出台《关于解决农(林)场部分人员等群体养老保险问题的意见》表示:农(林)场部分人员等群体将参加本市农转居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乡镇企业部分超龄人员,由所属乡镇企业一次性缴纳10年养老保险费后,整体纳入本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统筹。

意见规定,现年满16周岁及以上、原本市农(林)场全民农业户口成建制转为城镇居民户口的人员可参照《广州市农转居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办法(试行)》(穗府〔2006〕21号)的规定,参加本市农转居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

按农转居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办法规定属于集体经济组织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原则上由个人全额负责,经济条件允许的农(林)场,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当资助。

针对乡镇企业部分超龄人员的养老保险问题,意见明确其适用范围:已按《关于广州市乡镇企业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通知》参加了养老保险的本市乡镇企业,本意见实施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并由原乡镇企业按月发放生活费或津贴,但未纳入本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统筹的本市城镇户籍人员。

据悉,乡镇企业部分超龄人员办理参保将由乡镇企业向所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而街道集体企业部分原退休人员办理参保则由所在街道或原企业向所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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