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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为专职人员补办基本养老保险

2012-05-302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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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最近表示,自治区现已成立的社会组织,尚未给专职工作人员办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须于7月1日前到住所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自己的专职工作人员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手续。

对于逾期办理的,将被加收滞纳金。

据介绍,只要是我区尚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今年4月14日前成立的社会组织,应于7月1日前持参保所需的相关材料到住所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手续,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4月14日之后成立的社会组织,也应自登记注册之日起30日内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手续,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相关负责人表示,社会组织专职工作人员曾在机关事业单位的,符合国家规定的工作年限,也视同为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曾在企业或以个人身份参保的,可按相关规定做好养老保险关系的接续工作。

据悉,此次可参保的社会组织专职人员不包括兼职人员、劳务派遣人员、返聘的离退休人员和纳入行政事业编制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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