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黑龙江89个县实现城镇养老保险全覆盖

2012-05-282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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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暨新农保试点工作会议上透露,根据国务院部署,结合我省实际,我省今年将在89个县(市、区)启动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年满16周岁、不符合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城镇非从业居民,可在户籍地自愿参加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2012年基本实现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全覆盖。

日前,《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正式出台。根据《实施意见》,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主要由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构成。参加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城镇居民应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0个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缴费档次一次缴费,至60周岁止。政府对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城镇居民参保缴费时,地方财政给予参保人定额补贴。补贴标准为:年缴费100元补贴30元;年缴费200元补贴35元;年缴费300元补贴40元;年缴费400元补贴45元;年缴费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分别按50元标准进行补贴。对城镇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由试点县(市、区)政府为其代缴部分或全部最低缴费档次的养老保险费,同时享受30元政府补贴。

《实施意见》明确,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支付终身。基础养老金标准暂定为每人每月55元,全部由中央财政承担。今后将根据国家调整领取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的标准进行调整。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及新农保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参加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城镇居民,年满60周岁,可按月领取养老金。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及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养老待遇的,不用缴费,可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也允许一次性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只有试点当年一次性补缴享受政府补贴;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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