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取消“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认定为工伤”规定的原因:
一是以2006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实施为界,在该条例尚未出台之前,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情形在工伤之列;该条例出台后,职工遭遇车祸可以从交强险得到补偿,同时还可以通过民事赔偿的途径解决。
二是上下班途中虽然可以视为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的延伸,但并不等于就是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此,将在上下班途中受到事故伤害的情形从工伤认定范围中删除,并不会影响对工伤保险核心情形的保障。
三是随着住房商品化和人员流动性的提高,对如何确定上下班途中争议繁多、操作难度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