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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部分转移”问题大

2012-05-271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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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召开会议决定实施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制度,该制度是站在最广大人民的利益上制定的,有利于保障人们的合法权益。

据中国政府网报道:国务院12月22日召开常务会议,决定实施全国统一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制度。包括农民工在内的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所有人员,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可在跨省就业时随同转移;在转移个人账户储存额的同时,还转移部分单位缴费。

这一消息令人振奋,打破了某些专家“养老保险全国统筹还要等30年”的“神话”。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实现跨省自由转续,对于保障跨省就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人力资源合理配置,无疑具有重大意义,也更有利于发挥养老保险的规模优势,但这也意味着要冲破养老保险地方利益格局和各种“壁垒”。

国务院决定无疑打通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跨省转续的经脉,但由于养老保险缴费标准和方式存在地区差别、养老责任的衔接等问题,都使得养老保险转移接续的利益关系需要理顺,要彻底打破此前“划疆而治”的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壁垒”,必然引起地区之间养老保险资金占有份额的利益冲突。因此,在落实国务院决定的过程中还需要在相关法规的建立上“强筋壮骨”,增强相关条款的可操作性。

其中,“单位缴费”如何转移的问题,在养老保险转移接续中至关重要。过去由于养老保险不能跨省转移,许多农民工参保者只好退保,城镇职工则封存账户,等待转续的消息。现在制度上终于可以转续了,但“转移部分单位缴费”的表述并没有明确单位缴费可转续的比例。如果参保者的“单位缴费”只能“部分”转续,仍然要将“单位缴费”的一部分“贡献”给当地,参保者在转移接续的过程中就同样要蒙受损失。对消除农民工“退保潮”又能起到多大抑制作用呢?

因此,推行全国统一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制度,应该以完整保障参保者的利益为大前提,适当兼顾省际之间养老保险金的占有份额。这样才能保护和提高广大城镇职工、农民工参保的积极性,充分发挥养老保险的规模优势,使城镇职工、农民工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制度得以顺利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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