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法》根据“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有持续”的原则,明确了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参保范围、缴费标准、个人账户、待遇发放,以及与相关制度衔接等问题。
参保城镇居民缴纳养老保险费设10个档次,统筹地区可根据实际情况增设缴费档次。政府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按最低缴费档次缴费的,补贴标准每人每年30元,每提高一个缴费档次增加缴费补贴5元。
《办法》突出了对困难群体的照顾。对于城镇重度残疾等缴费困难群体选择最低缴费档次缴费的,除享受缴费补贴30元外,政府还为其代缴部分或全部养老保险费。城市重度残疾人、城市“三无”人员选择最低缴费档次缴费的,政府每年代其缴纳养老保险费100元;城镇低保对象选择最低缴费档次缴费的,政府每年代其缴纳养老保险费50元。
《办法》同时规定,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及其他养老待遇的城镇居民,参保时不用缴费,可领取基础养老金每人每月55元,由国家财政全额支付,有条件的地区可安排资金适当提高标准。
2011年广西共有45个县(市、区)纳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县,66个县(市、区)纳入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县。根据计划,广西将于2012年实现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全覆盖,同时实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全覆盖,使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覆盖全部城乡居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