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房投保冬虫夏草 出险获赔21万

2012-05-155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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冬虫夏草一千克神秘失踪,在历经波折之后,法院最终判决保险公司赔偿。

冬虫夏草是名贵药材,乐清市一家经销商为保险起见,特为它向保险公司投了保。半年后,药房里一公斤多的冬虫夏草真的不翼而飞。双方就赔偿事宜自行协商,却不欢而散,最后不得已走上法庭。日前,乐清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保险公司赔偿21万多元。

冬虫夏草被盗

2007年9月,一保险公司业务人员上门,向乐清市医药公司推销财产投保业务。经协商后,乐清市医药公司同意为其经销的冬虫夏草投保,投保的险种为财产基本险和附加盗窃险。

9月18日,保险公司为乐清市医药公司出具保单。保险期限自2007年9月19日0时起至2008年9月18日24时止,保险费合计5万多元,总保险金额143万多元,每次事故免赔额3000元。

2008年3月1日下午2时许,乐清市医药公司工作人员发现存放在正源春大药房里的冬虫夏草1198.3克被盗,当即向乐清市公安局报案,同时通知了保险公司。

保险事故发生后,乐清市医药公司按照保险条款的规定,向保险人提供相关的损失清单和证明材料,要求保险公司按保险条款规定予以赔偿。

赔不赔各执一词

面对赔偿要求,保险公司认为:盗窃案仅是乐清市医药公司的诉称,公安机关未出具证明证实。公安机关仅在侦查,未破案,本案是否保险责任尚无法确定。另外,就算是在保险范围,在营业期间被盗属于责任免除范围,是不赔偿的。

双方经过多次协商,对是否属于保险责任及赔偿数额达不成一致意见,于是乐清市医药公司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令保险公司支付理赔款215694元。

乐清市医药公司认为,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合法、有效,保险公司拒赔理由不符合法律规定。在订立合同时,保险公司既没有向乐清市医药公司提供附加盗窃保险条款及免责条款,也没有就附加盗窃险中有所谓的“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向投保人明确说明,该条款不应该产生效力。如今保险公司以是在营业期间发生盗窃属免责为由,拒绝赔偿显然是违反法律规定的。

法院判赔21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这起失窃案公安机关虽未侦破,但已立案并进行了侦查,根据失窃时间、地点、报案、通知情况,保险公司的怀疑可以排除,可以确信乐清市医药公司诉称的失窃事件。

对于是否属于责任免除范围。法院认为,附加盗窃保险条款责任免除条款虽然规定了在营业期间发生盗窃所致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规定,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法院指出,保险公司向乐清市医药公司提交保险单及保险条款时,在背面连体盖章确认,骑缝章所及之处没有附加盗窃保险条款,可以确信当时未提交。保险公司称已另行提交没有证据证明。投保单上投保人声明也是印刷体,没有具体列明责任免除部分的内容,不能证明已履行明确说明的义务,因此,该责任免除条款不产生效力,在营业期间失窃,保险公司也应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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