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交通事故中受伤致残的陶先生状告张某一案,经法院开庭审理于日前结案,浙江海盐人保财险根据保户张某的索赔申请和法院审理结果,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在交强险限额内,足额支付因伤致残的陶先生12万元伤残和医疗补助.
2009年10月28日15时左右,保户张某驾驶浙FK7956起亚轿车在海盐武原镇百尺北路宜家花城路段与从事三轮车载客营运的陶某相撞,造成陶某外伤性脾破裂,胸腔积液,腰椎,肋骨骨折,经浙北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为八级伤残.此案经当地交警部门认定,事故双方当事人负同等责任.
2010年5月26日,伤者陶某就经济赔偿向法院提起诉讼,提出了9项赔偿请求,法院经开庭审理依法作出了生效判决.8月18日,保户张某将此案索赔单证提交海盐人保财险进行索赔,该公司根据《保险合同》,公费医疗报销范围,标准和法院判决,确认了保险责任和赔偿金额.鉴于保户张某应承担的赔偿金额超过交 强险赔偿限额,决定按交强险项下的伤残和医疗赔偿合计12万元的保险赔偿标准给予足额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