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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养老保险新政策

2012-02-223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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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集体企业人员一次性补缴15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后,可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从即日起,太原市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城镇集体企业人员,在符合一定条件、本人自愿的前提下,一次性补缴15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后,可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有关负责人提醒,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申报、审核、审批、缴费等工作在2011年12月31日前完成,逾期将不再办理。

参保具体条件

昨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财政局联合召开了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遗留问题工作会议,决定我市还未参保的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如果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申请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具体条件为:拥有我市户籍;曾经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2010年12月31日前已达到或超过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

自愿申请办理

“解决未参保人员基本养老保险遗留问题,坚持依法参保和个人自愿相结合,补缴所需费用原则上由个人负担。”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一位负责人介绍。居民递交的参保申请由所在用人单位或主管部门统一申报,市属以上及县(市、区)所属用人单位或主管部门在所在市、县(市、区)办理;用人单位或主管部门已不存在的,统一由太原市企业退休人员管理服务中心在市申报办理。此外,适用范围内符合条件的人员,不愿补缴参保的,可以纳入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符合规定条件的也可以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补缴费用标准

据了解,参保人员需一次性补缴15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每年按2600元核定,15年为3.9万元。补缴费用与年龄情况适当挂钩,2010年12月31日前年满65周岁及以下人员,按3.9万元标准缴纳。65周岁以上人员在3.9万元的基础上,每增加一岁,减少缴费1500元,最多减少至75周岁时止。全部费用缴清后,缴费年限统一按15年计算。

养老保险待遇

从全额费用缴清到账的次月起,企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月480元标准发放基本养老金。参保人员死亡后,享受退休人员死亡相关待遇。个人缴费账户有剩余的,剩余部门退还给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

申请办理程序

申请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的人员需填写 《山西省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申请表》,持《山西省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审批花名表》、一寸免冠照片5张、《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户口簿》原件及户口主页和本人页复印件及相关原始证明材料 (或能够证明其工作时间和经历的资料),向用人单位或主管部门提交申请。

在多个用人单位工作过的,向最后一个用人单位申请;用人单位破产、解散的,向主管部门申请;现户籍与原工作地不一致的,统一向原工作单位所在地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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