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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英团:“酒驾”与交强险联动,难掩的变相敛财

2011-05-095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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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说遏制“酒驾”是国家的政治或者法律行为,那么民事、经济、行政和行政责任显然比“酒驾”与交强险费率联动起来“给力”得多,提高民事赔偿和罚款额度或者治安拘留、劳动教养,甚至醉驾入刑皆属于法治的范畴。如赔偿归受害人,罚款则...

据《新民晚报》报道,从今年2月1日起,重庆将正式实施酒后驾驶与机动车交强险费率联系浮动制度,酒后驾驶将导致交强险费率上浮,最高上浮幅度可达60%。这意味着酒后驾驶违法行为除了要接受法律制裁外,还将付出更多的经济代价。

“酒驾”及其所造成之损害,是汽车时代所难以避免的社会问题。在法律的范围内,对酒驾进行严惩是没有任何争议的。但酒驾与交强险费率联系浮动机制设置的合理性却要打问号。

从“交强险”,到“扣分”、“扣驾照”,再到“罚款”、“拘留”,“酒驾”非但没有被遏制住,反而如野草般疯长。所以,笔者以为将“酒驾”与交强险费率联动起来固然是遏制“醉驾”的一种措施,但绝不是唯一的手段。如果说遏制“酒驾”是国家的政治或者法律行为,那么民事、经济、行政和行政责任显然比“酒驾”与交强险费率联动起来“给力”得多,提高民事赔偿和罚款额度或者治安拘留、劳动教养,甚至醉驾入刑皆属于法治的范畴。如赔偿归受害人,罚款则上缴国库。用商业的手段将“酒驾”与交强险费率联动,由此增加的保险费却进入企业的“腰包”。所以,将“酒驾”与交强险费率联动,既违反行政处罚法和公平交易原则,其合法性也值得商榷。

笔者以为,交强险从诞生那天起,就“绯闻不断”。将“酒驾”和交强险联动起来,很难说没有牵扯到经济利益。将“酒驾”与交强险费率联动起来固然在客观上增加了违法者的违法成本,但车主与保险人在本质上是民事合同关系,保险人提高保费属于合同变更行为,未与车主协商而单方变更,显然与《合同法》合同内容变更需协商的原则相悖,保险人“找个理由就能涨价”是否有点太霸道了呢?有关部门未经听证或者公示程序就将“酒驾”与交强险费率联动起来是否也涉嫌利用行政权力为交强险提价、为保险人谋利呢?

交强险属于非盈利的公益性险种,但据说“不盈利、不亏损”的交强险每年有超过400亿元的暴利,公益险种实际却并不公益。据预测,到2020年,我国私人汽车的数量或将超过一亿辆,但是我国的相关立法却明显落后。笔者以为,“酒驾”需要严惩,措施方法也很多,但将“酒驾”与交强险费率联动起来的做法不管表面的措辞如何华丽和委婉,恐怕皆难以掩饰变相敛财的企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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