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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头约定的续保是否有法律效益

2012-05-171次浏览
小新客服
厂方为厂房、生产设备等投巨额保险。可在厂房起火损失后,保险公司却以厂方不诚信,在合同签订前隐瞒了火灾事故为理由,认为保险合同无效,无须支付保险赔偿金。究竟是谁的责任呢?

双方口头约定续保,但在签订保单前,厂房被烧;

法院:口头约定续保也算数

投保人、福建省晋江市陈埭鸿利鞋服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利公司”)在多次索赔未果下,将投保的中国平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晋江支公司(以下简称“财险公司”)告到晋江法院。

昨天,晋江法院一审认为,我国保险法将保险期间的起止问题交予保险合同当事人自行约定,当事双方口头约定和最终签订合同前后一致,是双方真实意思的一种体现。因此,这份保险合同合法有效,保险开始时间应为双方共同约定的时间。法院一审判决保险公司败诉,赔偿厂方损失400多万元。

据悉,厂方获胜的一个关键因素是,在火灾发生后,警方及时传唤了相关人员进行讯问,固定了有力证据。

投保的厂房起火保险公司拒绝赔偿

2006年12月23日凌晨4点多,鸿利公司一厂房生产车间起火。晋江消防调查认定,火灾是电气线路故障引发的。经有关机构评定,火灾损失为700多万元。财险公司后来派人到现场查看,并报警称鸿利公司涉嫌骗保。

据悉,2005年,鸿利公司向财险公司投保,保额为2035万元,期限至2006年12月22日中午12点。在原有保单到期后,双方又签订了一份新的保单,时间落款为2006年12月22日,约定的保险金额扩大为2982.5万元。

口头约定后签了新保单

警方传唤了财险公司经办的业务员、业管部相关工作人员等,调查还原了双方签订新的保险合同的过程。

业务员林某说,在原有保险期限届满前,他找到鸿利公司的老板丁某,问是否续保。双方协商后,他帮丁某拟了一份新保单。

2006年12月22日下午5点半,丁某要求,保险期限自原有保单到期时间顺延,并尽快让续保保单生效。林某当场打电话给财险公司,报送上级公司核保。当天回到财险公司后,林某通过电话告知丁某,续保保单已核保通过了。

23日上午11点多,林某答复丁某,新保单已办理完毕。下午1点半,丁某才通知林某,投保的厂房生产车间于当天凌晨发生火灾事故。林某表示,保险公司办理保险业务的惯例是,业务员先拿财产清单给投保人口头确认后,直接由保险公司业务部办理加盖公章,再由业务员将保单交给投保人。

但就这份新单是否有效,双方看法不同。2008年,双方为此对簿公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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