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虑到大批医疗保险参保人属于退休人员,针对他们的缴费年限问题,17号令专门设置了一项原有工龄可通过一次性缴纳过渡性基本医疗保险金的形式补足年限的条款。而其中部分人群,更可享受政府资助缴交过渡性基本医疗保险金的优惠。而在新办法中,也专门设置针对这一人群和政府资助缴交过渡金办法的条款,在原有政策不变的情况下,增加了参保人员退休时,两类人员可由各级政府专项资金给予资助过渡性基本医疗保险金,享受退休医疗保险待遇。
第一类:
参保人员重新就业后在新单位办理退休的,在2001年12月前与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和失业期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年限,符合政府专项资金资助条件的退休人员。
第二类
在《广州市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穗府办〔2005〕46号)启动(2005年12月)之前,在个体经济组织就业期间的年限和2001年12月前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年限以及2001年12月后失业期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年限,符合政府专项资金资助条件的退休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