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杨母亲是1999年3月初因多发性子宫肌瘤在医院手术治疗,同时还被诊断患有高血压病。2002年3月中旬,小杨母亲在保险公司业务员丁某游说下,投保终 身寿险及“附加重疾”和“附加短期险”,年保险费2000元付给了丁某,由丁某代填写投保内容和签字。同年4月4日,收到小杨为受益人的保单,保险金额为3万元。以后,小杨母亲继续用银行账号扣划,续付保险费至2004年。
2004年7月5日,小杨母亲因患脑溢血病故,投保受益人小杨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但遭保险公司拒赔,理由是投保人没有告知其患有高血压病情,影响了保险公司的承保,故解除保险合同,退还2269.54元保险费。小杨于今年2月下旬起诉到法院。
法庭上,保险公司提供投保书及医院病史材料,认为他的母亲在投保前,隐瞒患有高血压和子宫肌瘤疾病的事实,没有尽到如实相告的义务。
法院认为,是保险公司业务员丁某当初填写了该投保书内容并代为签字,而保险公司无法证明小杨母亲是否向业务员隐瞒病史。业务员的行为又属于职务行为。保单上的签字虽不是小杨母亲的,但其签收《客户回执》及通过自己实名制的银行账号扣付保险费,则证明了其对保险合同的追认。遂依据双方所签订的保险合同,判决保险公司给付小杨身故保险金3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