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孙女士进入这家事业单位工作,2010年5月,她在淮南市妇幼保健院剖腹生下一女婴,共花去5723元医疗费用。然而,孙女士所在的单位没有为孙女士办理生育社会保险,花去的生育费用不能由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孙女士出院后,拿着住院发票找到单位报销,可单位又以没有报销生育费用的先例为由,不愿支付这笔费用,双方由此产生争议后,孙女士将单位告上法院,要求单位支付相关生育费用。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依法保障女职工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基本医疗保健需要是各单位应尽的职责,孙某已在单位工作数年,单位就应按《劳动法》的相关规定为孙女士缴纳生育保险费用,而单位在没有为职工参加保险的情况下,不能以没有报销先例作为不支付女职工生育费用的理由,故法院依法判决孙女士所在单位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一次性支付孙女士5000余元的生育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