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8月30日夜里11点多,陈某驾驶朋友林某的奔驰车从广东珠海往阳江方向行驶,当车行至西部沿海高速公路时,与高速公路上的牛发生碰撞。事故发生后,车主林某及时向保险公司报险,当地的保险分公司到现场进行了现场勘验。2010年9月9日,广州一家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对奔驰车进行了维修,花费配件费和工时费共19万余元。由于林某已于2010年6月5日,花费1万余元为奔驰车进行了投保,因而他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修理费用。
保险公司对于林某描述的交通事故的时间地点没有异议,但只同意按照其在广东的合作修理厂所定损的费用进行赔偿,数额是14万余元。保险公司同时指出,当时林某报险的时候说在高速公路上撞死一头牛,因而对于牛出现在高速公路上这件事,他们认为高速公路的管理部门应该承担一部分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