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单、工作台账等原始材料可作认定工龄的参考依据
43岁的陈某1982年9月到无锡市崇安寺副食品公司下属吴桥菜场工作,直到1985年5月离开单位。近年来,陈某挂靠在出租车公司开出租车,多年来他一直没有交过社保。直到今年4月,公司通知他,可以办理社会保险。陈某便找到以前工作过的单位,想把这些年的工龄续上。他到崇安寺副食品公司查找原始档案,却被告知无法查找。今年7月20日,该公司给他出具了一份情况说明,称陈某从1982年9月进入吴桥菜场,因个人原因于1985年5月辞职,原吴桥菜场已关闭,原始资料因年代已久找寻不着。
今年3月29日,陈某向南长区人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了仲裁申请,要求确认双方的劳动关系,但仲裁委以“仲裁请求已经超过规定的申请劳动仲裁的一年时效”为由不予受理。4月,陈某向南长区法院提起诉讼。4月9月,经过调解,法院出具了民事调解书,确认陈某与崇安寺副食品公司自1982年9月至1985年5月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拿着法院的调解书,陈某到劳动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却被拒绝。陈某来到无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养老保险处,相关人员解释称,虽然法院确认了陈某与原单位的劳动关系,但这并不等同于可以计算工龄。陈某争议的时间段在1992年以前,当时单位和个人都不缴纳社保费,虽然可以视同缴费,但国家对工龄计算有明文规定,要看当事人是否经过劳动部门录用、入职身份、单位性质和离开原因等。这些都需要审核当事人的原始档案。
据介绍,像陈某一样档案丢失的人不在少数,为此劳动部门也采取了一些人性化操作方式,只要当事人能提供当时的工资单记录、工作台账等原始证明材料,就可以作为认定工龄的参考依据。